近日,松桃法院以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2时许,龙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20克海洛因,从松桃县寨英镇寨运送至普觉镇。当日13时许,龙某某运输毒品途经普觉镇卫生院门口时见公安民警设卡缉毒,掉头逃跑,公安民警立即将其拦截,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0.2克。
法院认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使用摩托车运输,毒品数量达2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龙某某运输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没有流入社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县人民法院 龙翔 陈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