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63365线路检测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工作动态 聚焦政法   热点关注 政法部门 乡镇动态   平安建设 法治建设 队伍建设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 见义勇为   新 媒 体 视频在线 执法监督   便民服务 图说政法 友情链接
通知公告:
关于对大十字红绿灯的设置说明 
关于车管所搬迁新址的公告 
关于启用城区新增道路红绿灯的公告 

售出的酒致人伤亡法院判店主担责

时间:2016年05月09日信息来源:县人民法院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本网讯(县人民法院  李宗值)  近日,松桃法院对发生在2013年的三起因饮用“木黄窖酒”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一审集中宣判,判决出售“木黄窖酒”店主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211万余元。

2013年12月19日,松桃县供电局龙某、石某某等人到乌罗镇供电所检查工作,乌罗镇供电所安排职工黄某某等人到木黄镇杜鹃山庄购买2.5千克“芙蓉窖酒”接待。中午12时许,乌罗供电所职工刘某、杨某某等人与来乌罗检查工作的县供电局职工共九人一起在乌罗镇供电所用餐,饮用了从木黄镇杜鹃山庄购买的“芙蓉窖酒”。次日,石某某出现呕吐、腹痛、头晕进入松桃县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2月20日死亡。21日,刘某亦出现上述症状经松桃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着参与喝酒的另外七人相继出现呕吐、腹痛、头晕症状,被紧接送往湖南省湘西州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其中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杨某某、石某某均因甲醇中毒而死亡,经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等人饮用剩余的酒检测出甲醇和乙醇,甲醇含量为64.8g/100ml,乙醇含量3.18g/100ml,甲醇含量超高。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鹃山庄在从事餐饮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误将含甲醇的“环保油”当做“芙蓉窖酒”销售给他人饮用,导致石某某等人甲醇中毒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裁判,再一次向所有食品、药品经营者、销售者敲响警钟:生命无价,责任重于山,经营者绝不能见利忘义,要诚信,要规范,要守法。

(作者:李宗值 编辑:zfwbx)
文章热词:

上一篇:虚假诉讼妨碍审判

下一篇:没有了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以下是对 [售出的酒致人伤亡法院判店主担责] 的评论,总共:0条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